滨州学院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
营养保健试行办法
为加强对我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的健康保护,减少或避免职业危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营养保健制度,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营养保健范围
营养保健应发给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作人员,其范围大致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补贴费。
二、营养保健等级
(一)接触放射线类工作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营养保健一般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 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Bq(100微居里)以上的工作人员。
2.使用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2Bq(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乙 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Bq(5微居里)以上的工作人员。
2.使用固定式γ射辐源,活度在3.7×1011Bq(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 mSv ~0.8mSv(30毫雷姆~80毫雷姆)的工作。
丙 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Bq(5微居里)以下的工作人员。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Bq(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mSv(30毫雷姆)以下的工作。
丁 级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要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
这类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 级
1.长期从事黄曲素B1、亚硝酸胺和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3.经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铅、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质的玻璃仪器的专职玻璃工和石英玻璃仪器专职吹制工。
4.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乙 级
1.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
6.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锰、铍、镉、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包括专职化铅、铸字、浇版工。
7.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
8.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
9.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
10.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丙 级
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校级化学药品库高毒以下、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剧毒以下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者。
4.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5.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工作,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物质者。
6.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7.恶性肿瘤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工。
8.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
9.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和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8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μW/cm2,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及一天辐射8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300μW/cm2的工作人员。
10.由于防护屏蔽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V/m,或磁场强度大于5A/m的高频辐射(100kHz-30MHz)下工作的人员。
11.长期在大于90dB(A)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除外)的人员。
12.经常在38℃以上而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3卡/cm2以上的条件下工作的工种。如玻璃仪器吹制工、热处理及锻工铸工等。
13.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职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丁 级
1.经常接触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质消毒处理过的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
2.校印刷厂直接接触冷铅的检字工、排版工。
3.空调、冰箱等制冷设备的维修工。
五、营养保健等级的核定
营养保健是一种抵御职业毒害的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严格执行营养保健的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标准。
1.由实验室主任根据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提出申报(包括等级和标准),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级别。
2.已核定的等级,每年复核一次。遇有由于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3.按已核定的等级,由实验室主任按月填报每位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数额,报学校主管部门办理。
六、营养保健标准
1.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凡有剂量监测时可按月累积量当量值确定保健待遇。
2.从事非放射线类有害工种者,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待遇;全月接触21天以上者可享受批准级别的100%;14-20天者享受75%;7-13天者享受50%;少于7天者不予享受。
3.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二至四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以日计算时达到22天为满月,每日享受金额为享受级别满金额的1/22。
4.实习、进修和协作人员的营养保健凭接受单位证明,由派出单位审核发放。
5.对进入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的实验室等场所进行安装、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应享受与该实验场所工作人员同等保健待遇,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
6.病假、探亲假、离职学习和非有害工种出差时,应按实际天数扣除保健待遇。
7.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时,只准享受其中之一种。
8.凡连续从事丙级或丙级以上的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而调作非放射性工作时,可按级延发三个月保健。第二次享受这种待遇时。两次之间间隔必须要连续从事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并且第一次延发的时间不得计入放射性工作时间。
七、营养保健津贴的发放
营养保健的发放标准由教务处等部门依据营养保健食品的物价、本市牌价提出方案,报请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变动。
参照原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标准,结合目前物价情况,营养保健津贴具体发放标准暂定为:
放射线类 | 化学、生物及物理致害因素类 |
甲级:90元/月 | 甲级:60元/月 |
乙级:70元/月 | 乙级:50元/月 |
丙级:60元/月 | 丙级:35元/月 |
丁级:25元/月 | 丁级:25元/月 |
八、其它
1.实行营养保健只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根本的办法应在设备、工艺、防护上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减少或避免职业危害。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滨州学院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试行办法》(滨院政〔2006〕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