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系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规定的爆炸品(不含民用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七大类及由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它剧毒和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为准。
第三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用于教学、科研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对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和处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保卫处负责学校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及与公安机关协调相关工作,协助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办理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工作中所需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经费审批、采购情况登记、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三)科研处负责科研工作中所需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经费审批、采购情况登记、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四)人事处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办理相关资格证书。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具体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并及时、按时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应当依照本办法内容制定规章制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七条 学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五)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违规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工具。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学校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学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处理。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应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库存信息。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第十一条 教学用危险化学品由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以公开招标的形式选取具有经营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供应,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需要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存放条件和购买数量等情况,对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安全论证后提出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表”,由所在实验室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教务处审核后从中标单位进行购买。教师科研用危险化学品由教师个人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存放条件和购买数量等情况提出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表,报科研处审核,从具有经营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单位申购。
第十二条 购买公安机关明文规定控制的爆炸危险品和剧毒品,使用单位须填写“剧毒化学品申购计划表”,由所在实验室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教务处或科研处审批后,由保卫处审核,再经公安部门机关核准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采购。爆炸危险品和剧毒品的购买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保管、双锁的“五双”制度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校有关部门。严禁从没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到货后,各单位危险化学品保管员检查、验收、签字、保管,并登记危险化学品明细帐。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四条 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设置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或药品室),并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盗、防破坏、应急处理等安全设施,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明细帐目,定期核对,确保帐物相符。剧毒化学品应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药品室)保管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熟悉库房内、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专业知识、健康的心理素质。保管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处理,自己解决不了的及时向有关专业人员和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要经常检查储存情况,防止容器破碎,标签不清的及时更换,坚持药品先入库先使用或现买现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库存量。非特别需要,一般不购置剧毒化学品,确需购置的,在专门保险箱、专柜储存,钥匙和密码由保管员、保卫处人员分别掌管。
第十七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柜)内存放。
第十八条 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对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全面盘点清查一次,并将当年的“危险化学品消耗量统计表”、“库存量统计表”经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安全保卫处备案,确保帐物相符,禁止虚报、漏报。因漏报危险化学品,放松管理出现问题的,由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实验室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负责。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药品室)内应整洁有序,干净卫生,禁放杂物,应当有明显的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等禁令标志,库房外设警示标志。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时需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调离工作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开列清单,由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监交,交接清单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十一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分室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实际用量持“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经使用人、仓库保管人员和实验室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到危险化学品仓库(药品室)办理领用手续,并做好使用记录,按学期建立实验分室危险化学品领用流水账。实验分室内的危险化学品应保持教学使用的最低数量。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领用剧毒化学品时,应持“剧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经本实验室负责人和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经安全保卫处批准盖章,由两人到剧毒品仓库领取,在安全保卫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从剧毒品仓库由两人发药,并做好登记,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潮、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以上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材料、药品,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归橱上锁(剧毒品必须退库),对于剩余整瓶的危险品要及时退库,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任何人员私自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变质废料、废液、废渣等应及时妥善处理,处理方式方法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第二十七条 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上,注意室内通风,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严禁敲击、碰撞,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要留有剩余压力。
第二十八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开始前,应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所用药品的化学特性及一旦出现问题的紧急处理方法。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不得善自离开,带实验课的教师应对实验安全、废弃物的处理负责,防止污染环境,实验“三废”的处理方法应编入实验教材,作为实验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属地管理,二级学院负责制。二级学院应指定一位学院领导分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危险品库房的安全防护工作,设置必要的安保设施,防止被盗、丢失,发现被盗、丢失时,必须及时向安全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购买、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单位负责人要经常对教职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节假日期间,应注意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放假前做好安全检查,假期期间定期查看,备好安全保卫处、分管领导等单位、个人的电话号码,确保信息畅通。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检查组,定期对本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出现责任事故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购买、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系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应对本系院实验室安全负责。实验室负责人应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教师应对自己分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负责,坚持每年制定安全责任书,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三十五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处理前,各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丢弃、掩埋等。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缸。
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各单位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按学校统一规定的废弃化学物品存贮(回收)点。存贮(回收)点附近严禁明火。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于剧毒化学品的处理须请负责处理的相关部门在该剧毒物品的“使用证”上签字,证明其已经销毁,并及时上报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单位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和销毁应按《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学校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学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及学校有关部门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它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令、制度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令、制度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滨州学院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滨院政〔2009〕284号)同时废止。